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三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三四號
- 聲請人
- 廣迪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宗 住同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蘭記股份有限│世華商業銀行│ 壹拾參萬零柒佰 │89.8.1│ LA0000000 ││公司 │新店分行 │ 貳拾伍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