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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四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四四號

聲請人
東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豪際企業有限公司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肆拾玖萬陸仟壹佰│CSA一二三二五│││ │環愿│山分行││伍拾柒元│八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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