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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丁蓓蓓吳青蓉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九號

聲請人
恆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高秋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三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美商花旗銀行松江分│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壹拾肆萬柒仟陸佰│0000000 │││ ││行││叁拾肆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庚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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