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九一號
- 聲請人
- 燁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麥克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四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