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七號
- 聲請人
- 高境界空間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重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四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高境界空間創意有限│台北銀行松山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叁萬元│SH三九四七八一│││ │公司甲○○││││四││├─┼─────────┼─────────┼───────────┼────────┼────────┼──┤│2│高境界空間創意有限│台北銀行松山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壹拾萬元│SH三九四七八一│││ │公司甲○○││││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