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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
高境界空間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重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四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高境界空間創意有限│台北銀行松山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叁萬元│SH三九四七八一│││ │公司甲○○││││四││├─┼─────────┼─────────┼───────────┼────────┼────────┼──┤│2│高境界空間創意有限│台北銀行松山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壹拾萬元│SH三九四七八一│││ │公司甲○○││││五││└─┴─────────┴─────────┴───────────┴────────┴────────┴──┘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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