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四號
- 聲請人
- 紅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處所:台北郵政九六之九二一號信箱
- 訴訟代理人 楊秀慧 住同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F0~T48┌──────────────────────────────────────────────────────┐│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0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紅利食品股份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壹拾肆萬零陸佰叁│AP二二一五四二│││ │司甲○○│││拾陸元│三││├─┼─────────┼─────────┼───────────┼────────┼────────┼──┤│2│紅利食品股份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陸萬捌仟貳佰壹拾│AP二二一五四二│││ │司甲○○│││貳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