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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住臺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F0~T48┌──────────────────────────────────────────────────┐│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成佳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一九三0三─0 ││壹│壹仟││├─┼───────────────┼──────────────┼────┼───┼────┼───┤│2│成佳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一九三0四─一 ││壹│壹仟││└─┴───────────────┴──────────────┴────┴───┴────┴───┘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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