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住臺
-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F0~T48┌──────────────────────────────────────────────────┐│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成佳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一九三0三─0 ││壹│壹仟││├─┼───────────────┼──────────────┼────┼───┼────┼───┤│2│成佳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一九三0四─一 ││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