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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五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五五號

聲請人
宗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B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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