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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王碧芳林秀圓高偉文

  • 當事人
    橡達真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七號 聲 請 人 橡達真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林秀圓 法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八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林紙業有限公司 │中興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年一月五日    │陸仟柒佰柒拾叁元│0000000 │  │ ├─┼─────────┼─────────┼───────────┼────────┼────────┼──┤ │2│大詠紙業有限公司 │安泰銀行和平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伍萬零伍佰叁拾玖│0000000 │  │ │ │         │         │           │元       │        │  │ ├─┼─────────┼─────────┼───────────┼────────┼────────┼──┤ │3│冠厚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貳仟肆佰貳拾│0000000 │  │ │ │         │         │           │捌元      │        │  │ ├─┼─────────┼─────────┼───────────┼────────┼────────┼──┤ │4│冠昱程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永春分行 │九十年一月五日    │伍萬壹仟伍佰貳拾│0000000 │  │ │ │         │         │           │柒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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