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王碧芳林秀圓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七號

聲請人
橡達真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八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林紙業有限公司 │中興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年一月五日│陸仟柒佰柒拾叁元│0000000 ││├─┼─────────┼─────────┼───────────┼────────┼────────┼──┤│2│大詠紙業有限公司 │安泰銀行和平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伍萬零伍佰叁拾玖│0000000 │││ ││││元│││├─┼─────────┼─────────┼───────────┼────────┼────────┼──┤│3│冠厚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壹萬貳仟肆佰貳拾│0000000 │││ ││││捌元│││├─┼─────────┼─────────┼───────────┼────────┼────────┼──┤│4│冠昱程有限公司│台北銀行永春分行 │九十年一月五日│伍萬壹仟伍佰貳拾│0000000 │││ ││││柒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林秀圓

                          法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