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丁蓓蓓黃書苑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
東福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陳彥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四0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中環股份有限公司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壹拾叁萬零叁佰貳│BI0六二六六二│││ │明顯│山分行││拾捌元│九││└─┴─────────┴─────────┴───────────┴────────┴────────┴──┘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庚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