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 聲請人
- 東福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陳彥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四0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中環股份有限公司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壹拾叁萬零叁佰貳│BI0六二六六二│││ │明顯│山分行││拾捌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