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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四號

聲請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百耐德實業股份有限│華僑銀行中山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拾萬陸仟玖佰零│0000000 │││ │公司│││貳元│││├─┼─────────┼─────────┼───────────┼────────┼────────┼──┤│2│合森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拾玖萬捌仟零壹│0000000 │││ ││││拾元│││├─┼─────────┼─────────┼───────────┼────────┼────────┼──┤│3│胡長祐│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玖拾萬元│一七四五二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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