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四號
- 聲請人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百耐德實業股份有限│華僑銀行中山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拾萬陸仟玖佰零│0000000 │││ │公司│││貳元│││├─┼─────────┼─────────┼───────────┼────────┼────────┼──┤│2│合森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拾玖萬捌仟零壹│0000000 │││ ││││拾元│││├─┼─────────┼─────────┼───────────┼────────┼────────┼──┤│3│胡長祐│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玖拾萬元│一七四五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