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九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F0~T48┌──────────────────────────────────────────────────────┐│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永森化工廠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叁仟壹佰伍拾元 │AI0一一二六九│││ │公司 曹安適│行│││七││├─┼─────────┼─────────┼───────────┼────────┼────────┼──┤│2│永森化工廠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貳萬壹仟零肆拾貳│BB五二九九四六│││ │公司 曹安適│業部││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