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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丁蓓蓓黃書苑林庚棟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麗綺股份有限公司甲○○ 台北市○○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庚棟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肆萬玖仟玖佰柒拾│BR0三六0二七│  │ │ │司沈英志     │行        │           │伍元      │八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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