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九六號
- 聲請人
- 富而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B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利雅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二月二日│捌萬叁仟壹佰陸拾│ZB四0九一二七│││ ││││元│0││├─┼─────────┼─────────┼───────────┼────────┼────────┼──┤│2│利雅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園山分│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肆仟壹佰伍拾捌元│GB八九四二五八│││ ││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