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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吳素勤

  • 當事人
    文孟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四九號 聲 請 人 文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六0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華儲股份有限公司劉│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肆萬陸仟捌佰玖拾│RA九二四四一四│  │ │ │克涯       │路分行      │           │元       │六       │  │ ├─┼─────────┼─────────┼───────────┼────────┼────────┼──┤ │2│華儲股份有限公司劉│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肆萬壹仟貳佰壹拾│RA九二四四一六│  │ │ │克涯       │路分行      │           │玖元      │七       │  │ ├─┼─────────┼─────────┼───────────┼────────┼────────┼──┤ │3│華儲股份有限公司劉│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貳萬柒仟伍佰叁拾│RA九二四四一八│  │ │ │克涯       │路分行      │           │陸元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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