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一號
- 聲請人
- 萬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之二號三樓B棟
-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之二號三樓B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九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法院書記官 蔡梅蓮~F0~T40┌──────────────────────────────────────────────────────┐│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萬興科技有限公司 │寶島商業銀行信義分│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肆萬肆仟柒佰陸拾│CA九六七九六八│││ ││行││叁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