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一號

聲請人
萬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之二號三樓B棟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之二號三樓B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九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法院書記官 蔡梅蓮~F0~T40┌──────────────────────────────────────────────────────┐│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萬興科技有限公司 │寶島商業銀行信義分│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肆萬肆仟柒佰陸拾│CA九六七九六八│││ ││行││叁元│八││└─┴─────────┴─────────┴───────────┴────────┴────────┴──┘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