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四○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三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三二二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 │││壹仟││├─┼───────────────┼──────────────┼────┼───┼────┼───┤│2│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一 │││壹仟││├─┼───────────────┼──────────────┼────┼───┼────┼───┤│3│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八 │││壹仟││├─┼───────────────┼──────────────┼────┼───┼────┼───┤│4│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0 │││壹仟││├─┼───────────────┼──────────────┼────┼───┼────┼───┤│5│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一 │││壹仟││├─┼───────────────┼──────────────┼────┼───┼────┼───┤│6│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三 │││壹仟││├─┼───────────────┼──────────────┼────┼───┼────┼───┤│7│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五 │││壹仟││├─┼───────────────┼──────────────┼────┼───┼────┼───┤│8│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七 │││壹仟││├─┼───────────────┼──────────────┼────┼───┼────┼───┤│9│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八 │││貳佰捌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