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五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五八號
- 聲請人
- 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林秀蘭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五八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叁萬元│AD三八九二四一│││ │司││││0││├─┼─────────┼─────────┼───────────┼────────┼────────┼──┤│2│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肆萬伍仟元│AD三八九二四二│││ │司││││五││├─┼─────────┼─────────┼───────────┼────────┼────────┼──┤│3│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伍萬元│AD三八九二四二│││ │司││││六││├─┼─────────┼─────────┼───────────┼────────┼────────┼──┤│4│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叁拾伍萬元│AD三八九二四二│││ │司││││八││├─┼─────────┼─────────┼───────────┼────────┼────────┼──┤│5│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肆萬元│AD三八九二四二│││ │司││││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