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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五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謝明珠黃柄縉孫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五八號

聲請人
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林秀蘭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五八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叁萬元│AD三八九二四一│││ │司││││0││├─┼─────────┼─────────┼───────────┼────────┼────────┼──┤│2│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肆萬伍仟元│AD三八九二四二│││ │司││││五││├─┼─────────┼─────────┼───────────┼────────┼────────┼──┤│3│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伍萬元│AD三八九二四二│││ │司││││六││├─┼─────────┼─────────┼───────────┼────────┼────────┼──┤│4│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叁拾伍萬元│AD三八九二四二│││ │司││││八││├─┼─────────┼─────────┼───────────┼────────┼────────┼──┤│5│歡樂兒童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肆萬元│AD三八九二四二│││ │司││││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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