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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八號

聲請人
德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子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附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考│├───┼────────┼─────────────┼────────┼─────┼──┤│ 1 │美麗華大飯店 │七一ND0一九六四六 至 │貳佰貳拾│貳拾貳萬 │││ │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ND0一九八六五 ││││├───┼────────┼─────────────┼────────┼─────┼──┤│ 2 │美麗華大飯店 │七一ND0一一六二七 至 │貳拾捌│貳萬捌仟 │││ │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ND0一一六五四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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