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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一號

聲請人
晟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曲
代理人
黃幼麵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玲玉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六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品鑫企業有限公司王│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壹拾伍萬壹仟貳佰│AC三二五五八0│││ │正德│行││肆拾貳元│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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