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一號
- 聲請人
- 晟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文曲
- 代理人
- 黃幼麵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玲玉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六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品鑫企業有限公司王│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壹拾伍萬壹仟貳佰│AC三二五五八0│││ │正德│行││肆拾貳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