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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四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四三號

聲請人
龍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五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卅一  日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卅一  日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F0~T48┌──────────────────────────────────────────────────────┐│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呂嵩烈      │華泰銀行營業部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叁萬壹仟貳佰│AA0一0五六三│  ││ │         │         │           │伍拾元     │八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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