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五四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林益源│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九十年一月八日│叁仟元│DH0二七0七0│││ ││社松山分行│││六││├─┼─────────┼─────────┼───────────┼────────┼────────┼──┤│2│林益源│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九十年一月八日│肆萬柒仟元│DH0二五一六九│││ ││社松山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