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六五號
- 聲請人
- 廣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0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大華海通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年三月五日│捌萬貳仟貳佰肆拾│BC五三一七七四│││ │司何世剛│分行││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