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號
- 聲請人
- 英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傑.海根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0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壹拾肆萬零肆佰貳│0000000 │││ │司│春分行││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