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一○號
- 聲請人
- 三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四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優發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松山分行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貳萬零伍佰玖拾陸│AC六八七七五0│││ ││││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