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林勤綱
- 當事人乙○○、送達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店催字第五九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所請,宣告證券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勤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 ~F0 ~T48 附表: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新台幣元)│ │ ├─┼───────┼────────┼───┼──────┼─────┤ │1│巨盛電子股份有│富邦銀行新店分行│88.1.4│ 57,788 │GN0000000 │ │ │限公司張盛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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