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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林勤綱

  • 當事人
    乙○○送達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店催字第五九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所請,宣告證券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勤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 ~F0 ~T48 附表: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新台幣元)│  │ ├─┼───────┼────────┼───┼──────┼─────┤ │1│巨盛電子股份有│富邦銀行新店分行│88.1.4│ 57,788 │GN0000000 │ │ │限公司張盛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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