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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楊絮雲李維心郭姿君

  • 原告
    愛佳企業社即甲○○李純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0二號 聲 請 人 愛佳企業社即甲○○ 代 理 人 李純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郭姿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北市立萬華國民中│第九信用合作社雙園│九十年四月六日    │壹拾萬叁仟伍佰捌│HE一0六一八四│  │ │ │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李│分社       │           │拾陸元     │0       │  │ │ │志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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