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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八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八六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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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F5~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0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網是可樂數位生活股│萬通銀行世貿分行 │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貳萬玖仟壹佰陸拾│0000000 │││ │份有限公司│││貳元│││├─┼─────────┼─────────┼───────────┼────────┼────────┼──┤│2│網是可樂數位生活股│萬通銀行世貿分行 │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柒萬肆仟叁佰叁拾│AG三八四九六九│││ │份有限公司│││壹元│八││├─┼─────────┼─────────┼───────────┼────────┼────────┼──┤│3│網是可樂數位生活股│萬通銀行世貿分行 │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壹佰叁拾伍萬陸仟│AG三八四九六九│││ │份有限公司│││伍佰零玖元│九││└─┴─────────┴─────────┴───────────┴────────┴────────┴──┘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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