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三八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三八號
- 聲 請 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南勢角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 理 人 乙○○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二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二一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鳳毅工程行負責人黃│慶豐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肆萬陸仟元│0000000 │││ │鳳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