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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三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三八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南勢角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二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二一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鳳毅工程行負責人黃│慶豐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肆萬陸仟元│0000000 │││ │鳳凰│行│││││└─┴─────────┴─────────┴───────────┴────────┴────────┴──┘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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