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九三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九三號
- 原 告
- The Ba
- 法定代理人
- Ulrich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 代理人
- 邱智鵬律師
- 被 告
- 立天行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俊喜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 被 告
- 寰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協和
- 被 告
- 中華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力華
- 被 告
- 甲○○
- 右 三 人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 馬在勤律師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壹佰零柒萬叄仟壹佰叄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審酌本件第一、
二、三審訴訟費用及第三審之律師酬金限額與送達郵費等,酌定原告應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同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