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九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The Ba
法定代理人
Ulrich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智鵬律師
被   告
立天行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喜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寰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協和
被   告
中華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華
被   告
甲○○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馬在勤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壹佰零柒萬叄仟壹佰叄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審酌本件第一、

二、三審訴訟費用及第三審之律師酬金限額與送達郵費等,酌定原告應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同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保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