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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全聲字第四二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全聲字第四二四號

聲請人
晶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河
相對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九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九六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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