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 原告
- 涵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寶吉祥有限公司、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婷玉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