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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原告
涵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寶吉祥有限公司、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婷玉

~B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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