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小上字第二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邦豪林鴻達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小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優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設台北市○○○路○段二○○巷一八號六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俊夫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本院台北簡

易庭八十九年度北勞小字第五六號小額訴訟民事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至其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八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其中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至上訴狀或理由書內已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指摘,然經法院調查後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事者,自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

二、上訴人甲○○部分:僅主張訴外人高俊夫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對其刁難、責難、大罵「三字經」等,嗣後上訴人甲○○曾書寫陳情書,並向警局備案,此實係遭惡意逼迫離職;另上訴人優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為其辦理勞工保險等情,乃聲請再調查證據、調閱勞工保險資料等語。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說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自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上訴人優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其上訴理由無非為:原審判決以其未提出工作規則,遽以判決非可持為上訴人優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訴人甲○○扣薪之理由,判決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等語。此亦未指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亦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法 官 林鴻達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葛映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小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