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 上訴人
- 愛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許獻進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有關之事實;待證事實如
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
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