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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一五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宙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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