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星睿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魯延華
魯嘉華
魯采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追加被告後,應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魯嘉華
魯采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追加被告後,應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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