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星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魯延華 魯嘉華 魯采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追加被告後,應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