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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星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魯延華

         魯嘉華

         魯采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追加被告後,應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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