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二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
庚○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摩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