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