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司字第三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司字第三六二號
- 聲請人
- 陳君榮
- 送達代收人
- 楊惠寬會計師
- 相對人
- 八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君榮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股東名冊。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法院書記官 林 佳 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