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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司字第三六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司字第三六二號

聲請人
陳君榮
送達代收人
楊惠寬會計師
相對人
八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榮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股東名冊。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法院書記官 林 佳 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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