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司字第三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司字第三六二號
- 聲請人
- 陳君榮
- 送達代收人
- 楊惠寬會計師
- 相對人
- 八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君榮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並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就任,就就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主要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在案,爰依法聲請鈞院備查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就任後,依其所陳之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目錄,均係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製作,惟並無經監查人審查通過,並提起股東會證明文件送交本院。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陳,該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未提出經監查人審查及股東會通過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備查自屬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