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國貿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國貿字第二號

原告
法商TORRENTE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Jea
被告
永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民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孫 捷 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國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