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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賴泱樺
  • 法定代理人
    莊志豪

  • 上訴人
    禧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光昊光學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 訴 人 禧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昊光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人禧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二、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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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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