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 訴 人 禧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昊光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人禧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二、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