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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字第9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字第9號

聲請人
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公司重整人)

          住同上

      范劭錠(上列公司重整人)

          住同上

      乙○○(上列公司重整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重整事件,聲請人聲請認可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修正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經第六次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可決之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劃修正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經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前項重行審查可決之重整計劃仍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公司法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3項、第4項、第30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執行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0日裁定認可之重整計劃,因情事變更而有礙難執行之處,經本院於97年10月8日裁定准許召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在案。茲因上開重整計劃業於97年12月3日經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可決,爰依公司法第306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劃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重整人前依公司法第303條擬訂重整計畫,並經關係人會議表決通過後,依公司法第305條之規定呈報本院,經本院於93年9月29日以90年度整字第9號民事裁定認可上開重整計畫,復於94年3月21日及95年2月15日裁定認可重整計畫修訂及准予延展重整期間1年,嗣聲請人之重整人另提出重整計畫之修訂,於96年11月12日經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可決,並於97年3月10日經本院裁定認可在案,聲請人就前開經本院認可之重整計畫中關於重整債權之清償部分,已全部清償完畢(其中無擔保債權人甲○○、丁○○部分因無法聯繫,以提存方式清償,見本院卷第148至149頁),而關於增資部分,業於94年完成重整計畫中第一階段4千萬元部分之增資,持股比例72.57%,第二階段增資1億2千萬元部分,聲請人因考量目前國內經濟情勢展望不佳,未來幾年資本支出將適當降低,而有調整增資計畫之必要,故將於93年9月29日經本院認可之重整計畫中,關於增資發行1,600萬股、每股7.5元、實收資本額1億2千萬元部分,修訂如附件重整計劃修訂版所示,聲請人並於97年10月3日依公司法第306條第3項之規定,具狀聲請准許召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上開重整計劃之修正,經本院於97年10月8日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乃於97年12月3日召開第六次重整關係人會議,用以表決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劃修正版,經股東組6位股東出席,出席權數77.632%,其中,出席權數74.15%贊成重整人提出之重整計劃修訂方案,反對者重整計畫修訂方案者為0% ,棄權者為3.482%,已逾股東組表決權總額1/2以上同意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劃修正版,有聲請人第六次關係人會議議事記錄、出席簽到卡、出席股東與股權彙總表、重整計劃修正案投票結果統計表及投票單、重整計劃修訂內容及對照表等件影本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6至145頁);又經本院依公司法第307條第1項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後,業據經濟部函覆略謂若麥瑟公司之重整計劃有利於該公司重整之進行,本部樂觀其成等語,此亦有該部97年12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700188000號函附卷可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證券期貨局則函覆略稱就麥瑟公司修訂之重整計劃內容,該局無意見,至於該公司能否依其計畫執行,仍請法院卓酌等語,此亦有該局97年12月29日證期一字第0970071423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一第150、151頁)。綜上,本院於97年3月10日裁定認可之重整計劃修正版既經麥瑟公司關係人召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並經該公司關係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可決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劃修正版,復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均未表達反對意見。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劃修正版,與法即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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