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整更字第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整更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游啟璋律師
- 代理人
- 徐心蘭律師
- 聲請人
- 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游啟璋律師
徐心蘭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選派戊○○、乙○○、何明坤三人為重整人。
選任丁○○、盧啟昌、呂東英三人為重整監督人。
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在台北市○○○路○段一五六號六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須申報。
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台北市○○○路○段一五六號六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三五巷六弄二號六樓(即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均為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強公司)之債權人,聲請人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中強公司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億八千七百四十四萬零四百九十元(美金一千二百五十五萬零七百十二元三角五分)、聲請人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對中強公司之債權額為二億五千四百五十萬七千零五百零三元(新台幣一億二千四百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四十八元及美金四百二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四元二角七分),總計六億四千一百九十四萬七千九百九十三元。中強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金額為五十六億二千五百二十一萬零六百十元,是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業已超過中強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之百分之十,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聲請人資格之規定。
二、按中強公司係一專業電腦監視器製造廠商,在國內外享有卓著聲譽,由於中強公司擁有優良之生產技術、生產設備人才,故產品品質頗獲市場肯定,在國內外均極具競爭力。
三、中強公司為取得更高之利潤,乃陸續轉投資設立子公司,生產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共自行建立行銷管道。詎子公司之電腦產品銷售情形未如預期,屢遭退貨,進而滯銷,而投資之行銷據點又未能發揮原預計功效,使子公司之銷售及營業收入驟減,無法將利潤回饋母公司,致中強公司之投資未獲收益,並遭鉅額投資損失。另因中強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過高,迄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金額已達二十四億六千二百五十三萬元,使中強公司因而負擔沉重利息支出,且中強公司委子公司及關係人代購物料、資金貸與及債務承受之總額,其金額已高達三十億二百六十六萬四千元,進而影響中強公司之營運而陷入財務危機。
四、然中強公司之本業,即製造電腦顯示器,營運尚屬正常且穩定獲利,如能將虧損之子公司結束,專注於原電腦顯示器本業之製造,則可維持穩定發展以回復正常營運。惟因中強公司因投資子公司所背負龐大債務,已陸續到期,如任由各債權人個別行使債權強制執行,將導致賤價出售公司之機器設備、土地、廠房,中強公司如任由少數債權人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以低廉價格拍賣中強公司之資產,將無法反應中強公司資產之價值,獨厚少數有擔保債權人,使多數債權人無法獲得公平受償之機會。再者,中強公司之資產,如遭強制執行拍賣,其結果是全體債權人、公司及員工皆受損害。是債權銀行乃形成共識,希能以重整程序,使該公司得獲重生,進而使全體債權人同受利益。
五、聲請人及其他債權銀行自中強公司財務生危機後,即積極與中強公司進行協商,鑑於中強公司如除其子公司之電腦系統製造及銷售業務外,其母公司有關電腦顯示器之生產及銷售等營運,尚屬正常,且持續獲利,乃經多數債權銀行與中強公司簽署合約,使債權銀行均同意暫時不採取抵銷、強制執行等行使債權之程序。惟因前開合約即將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屆滿,如前所述,勢將因個別債權人行使債權強制執行,而使債權人與公司、公司員工同受其害。另中強公司迄今未獲資金挹注,長久以此,將無法支應利息之支出,蓋一經拍賣程序,則對公司有用之資產,對債權人則無何價值,賤價出售之結果,公司勢必面臨停工、倒閉、破產或解散之命運,如進入重整程序,極可透過重整計畫,結束中強公司營運不良之子公司之營業,並藉由重整引進新投資人及經營團隊,逐步減少財務負擔,並發展中強公司繼續營運,為保障中強公司全體債權人、中強公司及員工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中強公司重整。
六、對於選任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之意見:若蒙裁定准予重整,推薦下列人員為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一)戊○○(現任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何明坤(現任裕明先進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長)為重整人。(二)丁○○(現任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袁震天(現任致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為重整監督人。
貳、經本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意見,及徵詢中強公司所在地之稅捐機關之意見,其等之意見如次:
一、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二七二四四0號函覆略以:
(一)公司概況:
1、從業員工:目前該公司現有員工約有二二七人,其中研發人員約四十七人。
2、資產設備:該公司辦公室位於台北縣新店市,另於桃園縣中壢工業區有一廠房,土地二一九四六平方公尺,廠房建坪約為二一一三七.三四平方公尺,計有一條生產線,生產LCD MONITOR及二十一吋CRT MONITOR,產能每月可達一萬二千台,另於泰國有六條CRT MONITOR生產線,產能每月可達二十四萬台,目前約四條生產線維持運轉,產能每月十六萬台。
(二)營運狀況:據該公司戊○○總經理說明,目前產品線包含CRT監視器及LCD監視器,九十年度至九月底公司營業收入約四十五億元,LCD監視器單月營業額比重已達百分之十七,產品代工比例約為百分之四,其餘為自有品牌,其中歐洲市場約佔百分之四十,美國市場佔百分之三十。該公司目前持續為日商Sony代工電腦監視器,未來亦將爭取其它國際大廠代工機會,代工訂單的增加將有助該公司營收成長,預估九十一年營收可達八十四億元,營業淨利為三點五億元。該公司目前專注在電腦顯示器產業,持續在顯示器產品上投入數位化CRT 監視器及多用途控住介面顯示器等新產品研發上,並有多項專利陸續自去年核准及申請中,未來該公司亦將投入PDP、HDTV 等大型顯示器開發,以強化該公司產品競爭力。
(三)由於該公司產品品牌及品質在市場上仍具競爭力,除有助自有品牌之開拓外,亦有承接國際大廠訂單實力,如能加強營運資金管理及財務規劃並獲得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及薪資金挹注下,將有助於該公司重整成功。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0)台財證(一)字第一七00九四號函覆略以:
(一)財務狀況:
1、中強電子公司八十八年度、八十九年度、八十九年度上半年及九十年度上半年經營成果分析概述:簡明損益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表負數┌────────┬───────┬─────┬───────┐│年度 │營業收入 │營業損益 │稅前損益 │├────────┼───────┼─────┼───────┤│八十八年度 │一一、0六一 │(八二六)│(五、七六0)│├────────┼───────┼─────┼───────┤│八十九年度 │ 六、二五0 │(二九九)│(三二四) │├────────┼───────┼─────┼───────┤│八十九年度前二季│ 二、七0八 │(二一) │(一、二三六)│├────────┼───────┼─────┼───────┤│九十年度前二季 │ 二、九0二 │一六八 │(二0七) │└────────┴───────┴─────┴───────┘財務比率分析:┌─────┬──────┬─────────┬────┬───────┐│年度 │ 資產報酬率│ 股東權益報酬率 │純益率 │ 每股盈餘 │├─────┼──────┼─────────┼────┼───────┤│八十八年度│ (39.86%) │ (258.85%) │ (52%) │(10.24元) │├─────┼──────┼─────────┼────┼───────┤│八十九年度│ - │ - │ (5%) │(0.58元) │├─────┼──────┼─────────┼────┼───────┤│八十九年度││││││第二季底 │- │ -│ (46%) │(2.21元)│├─────┼──────┼─────────┼────┼───────┤│九十年度第││││││二季底│- │ -│ (7%) │(0.37元)│└─────┴──────┴─────────┴────┴───────┘中強公司八十九年度之營業收入較八十八年度約衰退五成,營業損失佔營收淨額之百分之五,與八十八年度之百之七相當,惟因八十八年度認列之投資損失高達三十七億元及八十九年度認列約十億元之債務整理利益,致使八十九年度之稅前純損不若八十八年度嚴重。另九十年度上半年與八十九年度上半年相較,營業收入相當,營業毛利部分亦由負轉為小額正數,稅前損益仍為純損惟較八十九年度上半年稅前純損為小。
2、八十八年度、八十九年度、八十九年度上半年及九十年度上半年財務狀況分析概述: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表負數┌─────┬──────┬────────┬─────┬───────┐│年度 │ 資產 │ 負債 │股本 │ 淨值 │├─────┼──────┼────────┼─────┼───────┤│八十八年度│一0、四一七│ 一一、0四一 │五、六二五│(六二三) │├─────┼──────┼────────┼─────┼───────┤│八十九年度│ 五、三三九│ 六、五六0 │五、六二五│(一、二二二)│├─────┼──────┼────────┼─────┼───────┤│八十九年度│ 六、一三四│ 七、九六九 │五、六二五│(一、八三五)││第二季底 │││││├─────┼──────┼────────┼─────┼───────┤│九十年度第│ 五、0六四│ 五、0六四 │五、六二五│(一、六00)││二季底│││││└─────┴──────┴────────┴─────┴───────┘中強公司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與部分債權銀行達成協議以五三七、三八一千元之現金償還約一、六八一、一○四千元之負債。
3、八十八年度、八十九年度、八十九年度上半年及九十年度上半年現金流量分析概述:簡明現金流量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表淨流出┌─────┬──────┬──────┬──────┬───────┐│年度│營業活動淨現│投資活動淨現│理財活動淨現│ 期末現金餘額 │││金流入│金流入│金流入││├─────┼──────┼──────┼──────┼───────┤│八十八年度│(八0一) │二、四八九 │(二、四六五)│ 二、0二0 │├─────┼──────┼──────┼──────┼───────┤│八十九年度│ 一四0│二九七 │(一、五八一)│ 二八二 │├─────┼──────┼──────┼──────┼───────┤│八十九年度│ 四四五│三八 │(一、三一四)│ 一、一八九 ││前二季│││││├─────┼──────┼──────┼──────┼───────┤│九十年度前│(三二三) │ (二三) │一四四│ 八○ ││二季││││ │└─────┴──────┴──────┴──────┴───────┘中強公司八十八年度初約有二十八億元之現金餘額,加以其於八十八年間約處分二十五億元之長期投資分別於八十八年度償還約二十四億元、八十九年約十六億元之長短期借款,故因其陸續償還債款,致使其八十九年底之現金餘額較八十八年底大幅減少。另八十九年度上半年由於營業活動產生淨現金流入及因八十九年初之現金餘額較多,故使八十九年度上半年之現金餘額較九十年度上半年多。
(二)業務狀況:
1、中強公司目前主要業務包括電子監視器、電子用控住器、交換式電源供應器及印刷電路板組件等之製造、加工、買賣及有關業務之開發設計、經營及投資。
2、中強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有代王涇野等三人墊款支付美國子公司受海關民事調查之民事責任和解金三二三、九○○千元之情事,顯逾公司因業務交易行為而有融通資金之必要,核有違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次因該資金貸放案僅取得上開三人所持有之中強、業強公司等股票,自行評估價值僅一、四億元,帳上並已提列二億元備抵損失,且未經中強公司董事會同意,而王涇野、劉盛發分別擔任中強公司負責人及總經理,未能盡其忠實義務,圖利自己甚為明確,對股東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嫌;另因中強公司於八十七年度現金增資公開說明書揭露該和解金已由前揭CTX USA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裁付訖,而實際上該筆款項卻係中強公司代墊,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前開公開說明書顯有虛偽隱匿之情事,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嫌,而有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刑責,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將其等提起公訴。
3、中強公司於八十九年間因僅存一席董事且無監察人,雖經公司主管機關函請其依法補選,惟中強公司並未改善,櫃買中心遂於八十九年十月間依該中心管理股票櫃檯買賣契約第四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三條第十款規定,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日起終止該公司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目前係屬非上市(櫃)之股票公開發行公司。
三、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北稅新四字第四二三二四號函覆略以:中強公司截至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申報營業稅正常,另依據本處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電腦檔資料,尚未發現該公司滯欠地方稅及違章罰鍰資料。
叁、本件發回前經選任王小蕙會計師及本院另選任鄧泗堂會計師為檢查人,命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各款所列事項予以調查,其等提出之調查報告略以:
一、檢查人王小蕙會計師之報告部分:
(一)中強公司在財務危機後歷經二年時間,在無任何外援之情況下,供應廠商與銀行之貸款及利息均正常支付,誠屬不易。 "CTX"品牌之經營價值、國際大廠代工的功經驗及員工的向心力等,均是未來重整成功的重要因素。
(二)中強公司歷經大規模的內部改造,在營運的體質及管理的效能上更加靈活及有效率,營運的競爭力在企業瘦身後更加強化,可由八十九年度之實績看出端倪。八十九年度營業額較高峰期(八十七年度)滑落百分之六十,相對應之營業毛利卻略為相當(百分之三.一及百分之三.八)。足以證明現階段在銷售策略上,亦得到適當之管理。故只要在財務上得到支援,銷售數量應可達成,達到經濟規模產量及降低成本,進而強化市場競爭力,提高產品毛利率。
(三)部分客戶及供應商的信心漸次恢復,營業額的成長及穩定的獲利是合理的期待。
(四)若新經營團隊加入,透過既有的營運資源與策略聯盟整合力量的主導下,在銷售數量的成長,採購成本的降低,研發團隊的完整與營業費用的縮減等,對中強公司的獲利與盈餘的成長將有一定成效的挹注。
(五)中強公司將於九十年度尋求銀行團適當之債務折減優惠及利率減碼,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並同時進行現金增資,以使新投資者入主,注入新資金償還部分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藉由新投資者向銀行重新取得授信額度,舉借新債以償還舊債或將剩餘債務分期償還,均為可行之重整方案,惟此各種可行方案之規劃正由中強公司委請財務公司協助規劃中,且均須經關係人會議討論後方可確定,是以無法提出具體之財務規劃。
(六)分析上述有關中強公司營業狀況及其對獲利情形之預估,依合理之財務負擔標準,另基於中強公司對未來營運、減增資及取得債務折減優惠以償還債務,以及可能未來年度再次辦理現金增資等規劃,中強公司未來應尚有經營價值。
二、檢查人鄧泗堂會計師之報告部分:中強公司自創業以來即致力於顯示器之發展,並創立"CTX" 品牌,產品行銷於全球市場。然於88年發生財務危機以後,公司形象受損,直接影響自有品牌產品之銷售及代工訂單之承接,而使營業規模縮減;財務方面亦因轉投資事業虧損及承擔子公司背書保證之債務,導致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而使公司淨值為負數。惟就中強公司整體業務、財務、資產及設備予以評估後,本檢查人就以下各點,認為中強公司尚有繼續經營價值並具重建更生之可能性:
(一)依據資策會二○○一年八月之全球顯示器市場預估數顯示,相較於八十九年度時,九十年度顯示器產業呈現-6.99%之成長幅度,而中強公司九十年一至十月營收與去年同期比較仍相當,且優於前述產業整體趨勢,顯示中強公司在遭受財務危機,無任何外援之艱困處境下,其產品於產業中仍具競爭地位。
(二)依據資策會二○○一年十二月之統計資料顯示,整體顯示器九十一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之成長率分別為7.6%、13.85%、40.50%,其中LCD顯示器於 九十年後將維持高成長趨勢,其成長率分別為 68.2%、70.0%、32.0%,顯示整體產業市場仍有強勁需求。中強公司除具備CRT顯示器生產技術外,目前亦完成LCD顯示器之量產,其銷售額之比重已由89年度之6%,提昇至九十年度一至十月之11%,此項生產策略之調整,已造成獲利之提高;另公司亦有意朝更大尺吋之LCD顯示器(如17"及19"之平面管顯示器)及電漿電視等高毛利之產品發展,如發展順利,對於獲利將有助益。
(三)就同屬國內之顯示器個別廠商言,雖在競爭激烈之產業環境中,仍有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顯示器業者經營績效卓著;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一至九月之營收淨額達17,804百萬元、毛利率為8.51%、營業淨利為-0.41%,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年一至九月之營收淨額達6,693百萬元、毛利率為 8%、營業淨利為4%,美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一至九月之營收淨額達7,372百萬元,毛利率為 5%、營業淨利為 2%,另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度9月通過上櫃審查,即將掛牌上櫃,其九十年一至六月之營收淨額達6,245百萬元、毛利率為5.51%、營業淨利為 1.78%,顯示顯示器產業市場雖已臻成熟,惟普遍毛利率獲利不高,但只要達到生產經濟規模,用心經營,顯示器產業應仍有經營價值。
(四)中強公司以往均深耕其 CTX之自有品牌,產品行銷遍佈海外,雖發生財務危機,在代工廠商疑慮不願下單情況下,近兩年營業額仍達約60億元,顯見 CTX自有品牌仍有相當價值。另中強公司擁有為國際大廠代工之經驗,過去如Compaq、Dell及Sony等,均為往來代工之客戶。九十年度公司雖仍處於財務危機之狀況下,仍獲Sony之訂單,即表示中強公司產品品質已深獲客戶之肯定。未來如能恢復客戶之信心,使流失之訂單回籠,則公司之生產逐漸達規模經濟,應可合理期待營業額之成長及穩定之獲利。
(五)中強公司於一九九五年起即與Sony研發高階特麗霓虹技術,並為最早與 Intel合作開發 USB萬用匯流排產品者。另八十九年至今(九十)已獲得美國著名電腦雜誌如PC World及其他等61件獎項,今年10月更獲得中國大陸CHIP雜誌編輯推薦第一名獎項。而自發生財務危機後,主要研發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均未離職,均足以顯示公司研發及生產之技術並未流失。
(六)中強公司自發生財務危機以來,歷年營業淨利均呈虧損狀態,在新經營團隊之經營下,九十年一至十月營業毛利各月均呈正數,且營業毛利率由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之 0.65%及3.15%提高至九十年一至十月之5.78%,營業費用率則由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之8.11%及7.94%降為九十年一至十月之5.1%,營業淨利亦由虧損轉為正數,足見經營效率有所提昇。
(七)中強公司八十七年度及八十八年度發生財務危機,虧損累累之主要原因係過去管理階層投資策略錯誤,冒然投入筆記型電腦及系統市場以及對於子公司之管理不善所致,惟此現象自八十九年度後已大幅改善,除關閉虧損之轉投資事業如英加電子,法國孫公司外,其他孫公司PC Channel,CTX Data ServicesInc.等均停止營業,另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六月兩度撤換 CTX InternationalInc.(美國子公司)負責人,故以往年度轉投資公司之鉅額虧損已不復見。目前新經營團隊致力庫存管理,故九十年下半年度存貨周轉天數均較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上半年度下降,另應收帳款周轉天數,於九十年下半年度營收增加情況下上開周轉天數反較九十年上半年度下降,顯示收現性較以前有改善;至於負債佔資產比率部分,因缺乏外援資金之挹注及仍有虧損,並未有明顯改善,惟中強公司自發生財務危機以來,憑藉自有品牌本業之經營及債權人之支持,得以營運至今,已頗值肯定。
(八)中強公司截至目前為止,積欠債權銀行團債務約60億元,另尚有可能承擔泰國泰強-Chuntex Electronic(Tailand) Co., Ltd.之債務折合台幣約7.58億元,此時縱然將公司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等全數處分,亦不足清償債務。惟幸得債權人之支持,向法院聲請重整,與一般聲請重整公司與債權人間關係不良之情況迥然不同。未來若能獲得債權人予以利息減碼、債權折減之優惠,同時進行增資、減資以彌補虧損,及吸引投資者注入新資金,則公司之財務結構應可改善。
(九)中強公司安東廠及泰強廠目前各項資產設備與發生財務危機前相較,因營業額減少而有閒置之狀態,產能利用率分別約為 8%及48%,導致生產成本過高。而鑑於顯示器產業之競爭已達飽和,為充分發揮成本效益,中強公司目前採取保留少數技術層次較高且能創造高附加價值之產品於台灣生產,而將部分低階產品移往泰國、中國大陸。以上策略之調整有利於降低成本、增加市場競爭力,進而提高產品毛利率。
(十)中強公司目前非營業用之資產如新店寶元段建物帳面值計 185,703仟元,另擁有投資性之股票目前市價約 769,206仟元,均無抵押,可以儘速處份,對改善財務結構應有助益。
(十一)中強公司雖歷經經營團隊之轉換與變更,惟主要與生產管理、研發等有關人員均未離職,仍繼續與該公司併肩奮鬥,努力維持公司之存續,顯見員工對於公司仍高度認同。且債權人自財務危機以來均以實際行動支持中強公司,期使中強公司有再生之機會。顯示員工及債權人對於中強公司繼續經營之肯定。
(十二)鑑於泰國泰強廠 (Chentex Electronic(Tailand) Co., Ltd.)及中壢安東廠均為中強公司之重要生產基地、美國子公司(CTX International Inc.)為重要之銷售據點,亦為八十七年度中強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之起源,故本檢查人於受任檢查期限內實地參觀並訪談管理階層,上述地點均正常營運中,另本檢查人亦對歐強(Chuntex Europe Ltd.)之財務及營運狀況蒐集相關資料並詢問有關人員,瞭解該公司目前亦正常營運中。綜上所述,本檢查人經分析上述中強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狀況,認為中強公司若能順利取得債權銀行團債務折減、利息減碼等優惠,且進行減、增資程序,引進新資金,並出售閒置資產,應尚有繼續經營價值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
肆、本院綜合前述各種意見及調查結果,認:按公司重整制度之目的,係就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預料其有重建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害,而圖公司企業維持與再生,以清理公司債務並保護社會大眾之利益。故若衡量公司營業狀況,有經營價值,即應認有重整之實益。經查,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發回前,依中強公司九十年度一月至四月之損益表(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二七九號卷第四十一頁)所示,中強公司九十年一至四月之營業淨利達四千五百五十一萬餘元,而營業毛利率由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的百分之零點六五與百分之三點一五提高至九十年一至四月的百分之七點五二,營業費用則由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的百分之八點一一與百分之七點九降為九十年一至四月的百分之五,足見經營效率有顯著的提升。又,聲請人為中強公司之債權人,依其陳報,中強公司有擔保之五家債權銀行中,具狀支持中強公司重整者,其債權額占有擔保債權額之百分八十六點零五;無擔保之債權銀行部分,具狀表示支持中強公司重整者,其債權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之百分之八十三點五二(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二七九號卷抗證十五),顯見債權銀行對中強公司重整之高度支持。再者,中強公司之主要產品為彩色監視器,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年二月五日(九0)台財證(一)字第一0一八四號函,雖表示:該公司八十七年度、八十八年度營業收入呈現衰退,其營業毛利、營業損益為連續三年衰退,該公司八十七年度、八十八年度除本業經營不善,導致營業損失達二億六千八百萬元、八億二千五百萬元,更因轉投資事業嚴重虧損,造成稅後純損高達三十六億元、五十七億元云云,惟參酌聲請人所提同為國內監視器業者之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二七九號卷第三十七至四十頁),該二公司均有相當之收益,故難據此即謂中強公司之監視器本業無經營之價值。況中強公司正致力於新業務之開發,且依經濟部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0一五二八0號函,可知中強公司從業員工:目前該公司現有原工約有二0八人,其中直接人員約六十一人,間接人員一四七人,間接人員中研發人員三十九人(見本院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七號卷第一五四至一五五頁),研發人員占該公司員工相當高之比例,顯見該公司重視新領域之開創。造成中強公司過去虧損之原因,其主要為中強公司為本業以外之投資不當所致,依上述經濟部函可知,中強公司將退出筆記型電腦及桌上型電腦產品市場,並將關閉其轉投資之公司,將營運中心專注在電腦顯示器產業,顯見中強公司已改善其營運方式。嗣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發回後,復經本院再度函請相關主管機關重新評估中強公司是否有重整價值及重整可能,從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二七二四四0號函覆內容,可知該公司產品品牌及品質在市場上仍具競爭力,除有助自有品牌之開拓外,亦有承接國際大廠訂單實力,如能加強營運資金管理及財務規劃並獲得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及薪資金挹注下,將有助於該公司重整成功;從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0)台財證(一)字第一七00九四號函內容,可知該公司經營業績效已有逐漸改善之趨勢;從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北稅新四字第四二三二四號函內容,可知該公司迄今申報營業稅正常,並無滯欠地方稅及違章罰鍰資料之情事;從檢查人之檢查報告內容,可知該公司尚有繼續經營價值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綜上所述,足見聲請人聲稱中強公司尚有繼續經營價值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尚非無據。此外為兼顧債權人及股東等之權益,並安定公司員工之生活,進而促進工業之發展,繁榮社會與經濟,尚宜予中強公司重生之機會,聲請人聲請中強公司重整,核與公司法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伍、茲並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選派戊○○(現任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乙○○(現任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策略處處長)、何明坤(現任裕明先進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長)三人為重整人。與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選任丁○○(現任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盧啟昌(現任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呂東英(現任中華民國公司組織發展研究協會理事長、商頁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國立政治大學財管係所兼任教授)三人為重整監督人;並核定關於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審查及第一次關係人會議之期日及場所等。
陸、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