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蔡政哲
- 原告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己○○、號六樓、戊○○、如附表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更字第2號聲 請 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己○○ 甲○○ 丙○○ 號六樓 重整監督人 戊○○ 乙○○ 非訟代理人 康文彥律師 盧柏岑律師 羅詩敏律師 丁○○ 債 權 人 如附表一 上當事人間重整事件,聲請人聲請重行審查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修正二版,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整更字第二號民事裁定認可之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修正二版,由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 理 由 一、公司法第306條第3項規定,前條第一項(指法院認可重計畫)或前項(指法院修正重整計畫再為認可)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其顯無重整之可能或必要者,得裁定終止重整。 二、聲請意旨略以: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因未能在民國95年8月前確定引進新資金,已向鈞院聲請終止 重整,在此期間,為求順利銜接及維護債權銀行權益,重整監督人及重整人整理公司資產負債相關資料,並於95年8月 30日召開聯席會議,同年31日召開關係人會議。該公司員工知悉可起終止重整後,積極接洽投資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雅新公司初步了解中強公司營運及財務後,其投資方案規劃為現金增資新臺幣(下同)1億元, 扣除有擔保債權後,剩餘尚未償還之10%無擔保債權於5年內償還,但利息提高。並已在關係人會議後與參與關係人會議之債權銀行溝通,並表示在進一步查核後,會在近期內儘速提出具體投資方案,送交關係人會議討論。鑑於雅新公司殷實企業(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一百餘億元,年營業額4、5百億),使中強公司有重整更生可能。惟雅新公司投資方案與認可之重整計畫修正二版之增資及償債方案不符(現金增資3億元,並在今年底及明年底各償還5%),要之關係人會 議如願考量投資人所提出之投資方案,經認可之重整計畫修正二版顯有重行審查、修訂,並經關係人會議可決後,再送鈞院認可之必要等語。 三、本件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就聲請人之聲請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以:債務人中強公司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因中強公司無法於重整計畫修訂二版所訂期限內,完成現金增資,依重整計畫規定,於日前聯席會議決議,向鈞院聲請終止重整。中強公司自91年裁定重整後,期間重整計畫歷經數次變更,均係因其爭取新資金挹注以改善財務結構之目標無法如期完成。此次中強公司提出雅新公司投資1億元,將償還期間延長至99年12月 31日(原重整計畫需於95年底及96年底各償還5%),增資款由各債權銀行提供,俾改為正常授信,利息則予以提高一案,鑑於中強公司重整期間營運方面一直處於虧損狀態,累次變更重整計畫,復要求銀行團給予貸款,實有違常理。蓋引進資金、改善財務結構,一直是重整計畫中重要環節,如今增資不如預期,計畫延宕,投資人對中強公司未來性持保留態度,所有裹足不前,再雅新公司雖為上市公司,亦僅投資1億元,且由銀行團提供貸款,顯見其對投資不具信心對行 業看法保守。且多年來中強公司獲利能力猶未改善,如短期間不能重整成功,延長期限僅係擴大所有債權人損失而已。又合庫銀行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之一,曾於95年7、8月間擬依重整計畫擔保品處分機制,請中強公司配合出售其所有坐落中壢市○○路擔保品(此為該公司閒置資產,價值389,365,032元),惟中強公司均不配合辦理,其意圖逃避履行債 務之任至明。再中強公司自91年裁定重整迄今,有擔保債權毫未清償,影響債權人利益甚鉅。中強公司截至95年7月股 權淨值已高達負3,874,549,266元,無繼續經營之價值,且 歷經多次變更重整計畫,仍無法恢復正常營運,顯見該公司已無重建更生之可能,為免公司持續虧損,損及所有債權人之權益等語,請求駁回重行審查重整計畫修正版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 (一)中強公司於重整期間,其營業成本率自92年96%、93年98%,至94年已降低至94%。其94年之毛利率為6%,已不低於 美齊、美格、偉聯及新寶科等以監視器為主上市櫃公司,而依本院所認可之重整計畫修正二版,中強公司因財務危機而關閉國內外工廠,為儘速償還債權銀行,重整期間應儘速處分有價證券、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原重整計畫修正二版第26頁),並作組織及人事調整(原重整計畫修正二版第43頁),其關廠相關機器設備、儀器、模具等需加速提列折舊,並打消以前呆帳,均會造成營業費用增加,惟打消後,上開成本即不會再發生,此係使中強公司財務報表呈現投資人參考之合理依據,亦係重建更生所必要。自92年迄94年間,其營業損失從51,599,000元至83,206,000元,降至16,158,0 00元。可見關廠為重整期間營運虧 損主因,然此係避免虧損擴大重建更生所必要。又中強公司應清償權銀行額27%,目前已清償17%,尚有10%未清償 。該10%依重整計畫修正二版,應於95年及96年底各清償 5%,投資人於先前曾提出該剩餘額權額10%轉成貸款之方 案,但現投資人提出之方案已未要求債權銀行將債權轉為貸款,而是剩餘債權額10%分為5年各清償2%。又投資人雅新公司屬產業性投資人,與中強公司業務有互補效果,對中強公司重建更生將有較佳之影響。 (二)合庫銀行指稱中強公司不配合處分閒置之中壢廠房部分。中強公司則說明依重整計畫修正二版,合庫銀行之債權,就其債權額扣除估價部分,與無擔保債權性質相同,由中強公司依重整計算清償,就合庫銀行無擔保部分,已清償17%,並非毫無受償,至於擔保品所擔保部分,因預定處 分之擔保品尚未處分,其未受償乃屬當然。中強公司於95年6、7月間確有廠商表達購買中壢廠房之興趣,中強公司配合要求,擬將廠房交付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並發函臺灣銀行及合庫銀行,臺灣銀行則函覆要求:於其收妥標售之分配款及中強公司應補足差額後,始出具塗銷抵押權同意書;合庫銀行則覆稱:若擔保品之實際處分價格低於假設處分價格,中強公司應按價差之償債比率17%,於擔保品拍定後7個工作日內補足,併同合庫銀行應分配之拍定金額收訖時,始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予得標人。渠等之要求與認可之重整計畫修正二版不盡相同,且涉及其他債權銀行權益,中強公司始未同意繼續進行拍賣等語,業經中強公司提出95年6月15日函及臺灣銀行延 平分行95年6月27日函、合庫銀行北市區債權管理區域中 心95年7月3日函等件影本,足信為實在。由此堪認中強公司並非不配合合庫銀行所指關於拍賣閒置擔保品,係因擔押權人之臺灣銀行及合庫銀行要求與重整計畫修訂二版不符,致中強公司無法配合,合庫銀行上開質疑應屬誤會。(三)本件其餘債權,經本院要求於通知後7日內表示意見,其 中已有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銀行表示無意見或同意重行審查,其餘債權人均未回覆,應認渠等對重行審查並無意見。 五、本件經認可之重整計畫修正二版辦理現金增資之期限,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至95年10月29日止,為使重整計畫儘速討論、決議與執行,請中強公司速提出修正計畫予債權人,債權人亦儘量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表示意見,以便本院就關係人會議審查結果進一步審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公告次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曾靖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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