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聲請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甲○○
即重整人
丙○○
即重整人
乙○○
即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 己○○
即重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詩敏律師
相對人
債權人
如附表一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重整事件,因部分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請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丙○○、乙○○為重整人。

理由

一、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前於民國91年1 月30日,由本院裁定准予重整。原重整人為庚○○、甲○○、戊○○;重整監督人為呂東英、己○○、丁○○。重整監督人呂東英於93年9月29日辭任;己○○、丁○○於95年9月7日辭任;重整人戊○○於95年9月7日辭任,庚○○於95年10月3日辭任,應依上開法規以選定繼任人選。本件經中強公司及債權銀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推薦聶理網、乙○○擔任重整人。丙○○先生有法學博士背景、且曾任遠傳電信網路事業部行銷與策略聯盟協理,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強光電集團中國區OEM業務總經理;乙○○先生則有臺中科學園區管理暨招商委員會執行長等多項職務,且兼任6所大學客座教授。渠等或為法律專業人才及科技業經營經驗;或為經貿經驗豐富者。況多數債權銀行對上開人選均無異議,有中強公司所提出之同意紀錄表可查,足認渠等確適宜擔任重整人。故本院選任上開人等為重整人,爰依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