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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蔡政哲

  • 原告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己○○如附表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更字第2號聲 請 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甲○○ 丙○○ 乙○○ 重整監督人 己○○ 丁○○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彥律師 盧柏岑律師 羅詩敏律師 相 對 人 債 權 人 如附表一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重整事件,因部分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請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乙○○為重整人。 理 由 一、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前於民國91年1 月30日,由本院裁定准予重整。原重整人為庚○○、甲○○、戊○○;重整監督人為呂東英、己○○、丁○○。重整監督人呂東英於93年9月29日辭任;己○○、丁○○於95年9月7日辭任;重整人戊○○於95年9月7日辭任,庚○○於95 年10月3日辭任,應依上開法規以選定繼任人選。本件經中 強公司及債權銀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推薦聶理網、乙○○擔任重整人。丙○○先生有法學博士背景、且曾任遠傳電信網路事業部行銷與策略聯盟協理,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強光電集團中國區OEM業務總 經理;乙○○先生則有臺中科學園區管理暨招商委員會執行長等多項職務,且兼任6所大學客座教授。渠等或為法律專 業人才及科技業經營經驗;或為經貿經驗豐富者。況多數債權銀行對上開人選均無異議,有中強公司所提出之同意紀錄表可查,足認渠等確適宜擔任重整人。故本院選任上開人等為重整人,爰依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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