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再發
- 送達代收人
- 羅
- 原告
- 乙○ ○○○○
- 原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TSAI FA
- 原告
- 甲○ ○○○○
- 原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TSAI FA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羅俊瑋 住
- 被告
- 港運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新店市○○街六一巷十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張 順 住
- 送達代收人
- 薛銘鴻律師
- 住
-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