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五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First Steamship International Pte.Ltd Singapor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五十七號 原 告 First Steamship International Pte.Ltd Singapore 即 聲明人 法定代理人 徐鎮廷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慧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原告First Steamship International Pte.Ltd Singapore之法定代理人應變更 為徐鎮廷,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但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 之聲明,由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 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乙○○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起已卸任,並自當日起 改由徐鎮廷接任,此有原告提出之董事會決議書、公司負責人指定證明書、徐鎮 廷同意擔任原告董事之同意書及原法定代理人乙○○之辭任書在卷足憑。是聲明 人聲明由徐鎮廷代原法定代理人乙○○為 First Steamship International Pte. Ltd Singapore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三項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