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四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安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 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