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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票字第四九六七三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票字第四九六七三號

聲請人
東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賀木

聲請人與相對人伊筑有限公司、葉張美代、陳淑麗、鄭吉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伊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到院(該公司業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解散)。

民事庭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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